政治雷達法律牙體技術師法 › 第10條

牙體技術師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體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牙體技術師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