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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執業
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 前項所稱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 牙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鑲牙生為執行鑲、補牙業務所需,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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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牙體技術師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除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外,未具牙體技術師、牙…第31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

「執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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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