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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執業
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 牙體技術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牙體技術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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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