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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2條

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者,應一併提出申請: 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 二、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三、適用法規修正。 前項各款審查,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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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