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 第13條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3條

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予以撤銷或廢止,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一、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發現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 三、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產品。 四、未依前條申請變更,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五、改善期間有本法第二十條歇業之情形。 六、逾第十一條改善期限未改善完成,或未履行同條第二項之負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