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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醫療機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施行附表三以外之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之施行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細胞治療項目。 三、適應症。 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專任操作醫師。 五、施行方式。 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 七、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八、已自行或參與執行完成之人體試驗成果報告,及其他國內、外相關文獻報告。 九、同意書範本。 十、細胞製備場所。 十一、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成分、製程及管控方式。 十二、發生不良反應之救濟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醫療機構前項經核准全部或一部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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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