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 第15條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 第 一 節 細胞治療技術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申請案,核准其施行期間;醫療機構得於期限屆至前,申請展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細胞治療技術」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完成中央主管機…
第13條
醫療機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施行附表三所定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之施行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14條
醫療機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施行附表三以外之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之施行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第16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涉及細胞處理、培養或儲存者,應自行設置或委託細胞製備場所執行。前項…
第17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所使用之人體細胞、組織,應以器官保存庫提供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18條
醫療機構應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核准之計畫施行;除病歷外,應另製作相關紀錄,至少保存十年,並就…
第19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該技術之已知效果…
第20條
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於每年度終了三個月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提出施行結果報告。…
第21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或終止其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直轄…
← 第14條
看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