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 第12條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 二、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