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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9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除任用者外,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由學校、幼稚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聘用 (僱用) 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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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