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 第5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5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或經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為原則,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聘 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本學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 十小時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