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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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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5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或經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為原則,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聘 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本學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 十小時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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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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