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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6條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應僱用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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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