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 第7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7條

聘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報酬,由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聘用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兼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報酬,按鐘 點給付;其支給標準,由教育部或各該地方政府擬訂,專案報請行政院核 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報酬,由教育部或各該地方政府依約僱人員之相關規 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