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6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分娩假、喪假等,比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 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間超過 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