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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占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並由各訓練機關 (構) 比照與其考試類級相當資位之薪給標準發給津貼。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者,原經敘定薪級高於本考試取得資格之薪級時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薪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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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