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5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得於 訓練期滿翌日起六個月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重訓仍 不及格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