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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單位編制內實缺,並在訓練單位支領與其考試及格正式 任用人員等級相當薪給之津貼及一切待遇。但不予考成。 現職人員在受訓期間,如原經敘定薪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薪級時,仍准 支原敘薪級,並依規定以其現職辦理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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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