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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11條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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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訓練所需經費,由國家安全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惟所請各種假期總數不得超過四週。
第9條
國家安全局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考選部充定實施。
第10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適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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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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