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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臺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本規則規範特種考試臺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之辦理程序、報考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計算等事項,旨在選拔具備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所需專業知識與技能的人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4-14・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特種考試臺灣省山地行政及經濟建設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依本規 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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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考試為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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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前,應受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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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之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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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分筆試及口試,以筆試成績佔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 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其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 分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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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委託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辦理 ,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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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 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呈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前項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列冊分別函送銓敘部及臺灣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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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考試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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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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