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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 第23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
第十六條
規定申報繳稅: 一、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 二、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供銷售之特種貨物,轉供自用。 三、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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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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