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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 一、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物。 二、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供銷售之特種貨物,轉供自用。 三、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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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