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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運銷國外之特種貨物,於出口後因故退貨,除退運回廠應由該貨物之產製廠商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復運進口外,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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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