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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帳簿憑證及稽徵
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簿: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 四、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特種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五、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特種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特種貨物之免稅原料,及其入廠、領用事項。 六、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簿,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報經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第一項各款輔助帳簿確有困難者,得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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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補辦或改正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帳簿憑證及稽徵」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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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