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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第1條

為獎勵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所定執行機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政府機 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及規範變賣非公款購置之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 ( 以下簡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 之運用,以達垃圾減量目標,特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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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