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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08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預繳全部價款承購尚未辦妥總登記之土地,國有 財產管理機關應商請當地地政機關儘速完成土地總登記,並出具土地所有 權移轉證明書交興辦工業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土地在總登記時經確定非屬國有者,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即將其所收 價款照數送交該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並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出 具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交興辦工業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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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