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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04條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租購或自行使用興辦工業之用地面積,以其必需者為 限。 前項土地供建築使用之面積,最高為總面積百分之七十,最低為總面積百 分之三十,其有妨礙公共安全之工業,應專案申請核定。 前項建築不包括通路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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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