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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12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為工業區時,區內原有工廠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 應比例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如該原有工廠之廠房與廠地分屬不同之所有 權人時,由廠房所有權人負擔。但經廠房所有權人商得廠地所有權人同意 者,由廠地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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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