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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83條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所定「協議成立或評定後十五日內」之計算,以 協議成立之次日,或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報准備查公文到達之次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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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