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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用地,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編為工業用地 及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 所稱工業區,係指已依法編定為工業用地並經開發完成之地區。 所稱「興辦工業人」,係指興辦或擴展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舉事業之自 然人或法人。其為法人而尚未依法登記者,得以其籌備處名義,先行洽商 有關興辦工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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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