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58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 事業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改組後另行新設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 其他有關證明,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後,再 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契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事業應 檢附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 ,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因改組清算而發生之所得稅時,免辦 理清算所得申報。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