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
事業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改組後另行新設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
其他有關證明,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後,再
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契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事業應
檢附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
,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因改組清算而發生之所得稅時,免辦
理清算所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