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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稱「合併」,係指二個以上獨立事業為單位之吸收合 併或新設合併經營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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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