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對人民投資及外銷案件之處理,不於法令所定期限內為准否之處 分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申請者得就其請求事項向其上級機關請求核 准。 上級機關接獲前項申請案後,應即指示所屬機關將該案卷宗移送進行審查 ,認為依法令不應核准者,應駁回之,認為依法令應核准者,應指示所屬 機關即予核准,並追究所屬機關之遲延責任。 第一項申請案件欠缺法令規定事項而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限通知 申請者補正,如不依限補正,主管機關應為駁回之處分。 前項可以補正之事項,應就全案一次通知申請者補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