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8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二 節 行政配合
主管機關於本細則施行後,對於人民投資及外銷案件之處理,其未定有期 限者,應即規定期限。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延不規定者,一律以三十日為處理之期限,自收到人民 申請案件之次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行政配合」的其他條文

第6條主管機關對受獎勵之事業為停止或撤銷獎勵、停止出口簽證或進口結匯、撤銷登記或許可者,在處分決定…第7條主管機關對人民投資及外銷案件之處理,不於法令所定期限內為准否之處分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申…
← 第7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