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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七條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於該條所定期間內 依左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 更。 一、與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 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 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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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