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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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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所稱「所得額」,除公營事業另有規定者外,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 準。 所稱「課稅所得額」,係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 所得額。 所稱「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指免予計入個人綜合 所得總額或免予併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損益項目計算其全年所得額。 所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指在計算課稅所得時,應將該項所得自 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之。 所稱「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係指依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課 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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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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