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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係指前條之製造業、手工藝業、運輸業、倉庫業及公用 事業。 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 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 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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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