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投資條例 › 第5條

獎勵投資條例 第5條

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十九 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章有關工業用地取得之 有關規定。 專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 ,準用第六條有關獎勵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