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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83條

可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提出計畫,依法定程序核定後,得以 股票上市出售之方式移轉民營,不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四條及第 五條之規定。 前項出售股票超過成本價格之收益,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因改組清算 而發生之所得稅、印花稅、契稅或其他各稅,一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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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