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投資條例 › 第3條

獎勵投資條例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生產事業,係指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之左列事業,並以依公司 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核准相當於我國股份 有限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為限: 一、製造業:以人工及機器製造或加工產品之事業。 二、手工藝業:以人工技藝為主製造或加工產品之事業。 三、礦業:探礦、採礦及其附屬之選礦、煉礦之事業。 四、農業:利用土地及器械,從事農作物生產及其附屬加工之事業。 五、林業:利用林地及器械,從事造林、採製森林主、副產物之事業。 六、漁業:利用漁船或漁塭及器械,從事水產動、植物採捕或養殖及其附 屬加工運銷之事業。 七、畜牧業:利用牧場或農場及器械,從事養殖、畜牧及其附屬加工之事 業。 八、運輸業:具有機動運輸工具及能力,足以承辦水、陸或空中客、貨運 輸之事業。 九、倉庫業:以自建特定倉庫出租,供存儲物資之事業。 十、公用事業:為公眾需用之市區交通、電信、衛生、水利、自來水、電 力、氣體燃料等事業。 十一、公共設施興闢業:為投資興闢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市場、公園、地下 街、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事業。 十二、國民住宅興建業:投資興建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 十三、技術服務業: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之事業。 十四、旅館業:合於政府所定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森林遊樂區或風 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之建築及設備標準之事業。 十五、重機械營造業:以重機械從事土木工程營造之事業。 前項外國公司之認許及其分公司之設立,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該外國分 公司經登記之營業所用資金,於本條例中視同生產事業之資本額。 第一項各款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獎勵投資條例中另有 8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合於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得就左列獎勵擇一適用。但擇定後不得變更:一、自…第9條採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依縮短之耐用年數計算折舊之固定資產,於轉讓時…第13條生產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供該事業左列之用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免予計入該股東…第16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有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分…第19條以土地投資合於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生產事業者,投資人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經該生產事業同意…第21條生產事業由國外輸入供該事業生產或提供勞務用之機器、設備,或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口專供製造該機…第38條營利事業為促進合理經營,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成為生產事業者,依左列有關各款之規定辦理:一、因…第41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其為第三條所稱之生…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獎勵投資,加速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獎勵投資,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第4條本條例所稱工業,係指前條之製造業、手工藝業、運輸業、倉庫業及公用事業。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係…第5條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第2條看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