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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5條

本條例之獎勵,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為範圍: 一、鐵路。 二、公路。 三、大眾捷運系統。 四、航空站。 五、港埠及其設施。 六、停車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橋樑及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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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