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第8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8條
第五條
所定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得由廠商提供資金興建,並於完工後分期償付建設經費。 主管機關以前項方式興建交通建設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預算,據以辦理發包興建。 前項發包興建工程,其經工程主辦機關完成估驗者,視同該估驗部分之賒借及建設計畫均已執行。 第一項所稱廠商,係指依法設立之公、民營機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