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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第9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9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取得土地後,依法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交通用地,係指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及
第五條
相關附屬設施所需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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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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