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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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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第10條
獸醫師、獸醫佐之檢覈,由考選部設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 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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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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