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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第10條

獸醫師、獸醫佐之檢覈,由考選部設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 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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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