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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 第12條
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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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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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獸醫佐之檢覈,由考選部設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第11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法規之規定。
← 第11條
看 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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