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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獸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獸醫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畜牧獸醫系科畢業,並實習獸醫工作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獸醫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相當於我國獸醫師資格者。 四、從事獸醫工作五年以上,並在獸醫師法施行前領有政府發給之獸醫證 書者。 具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資格者申請檢覈,其期限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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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