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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實習或從事獸醫工作 或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工作之年資,指曾任政府機關、公營事業 機構或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之專任獸醫工作。但在民營事業 機構任獸醫工作者,其任職年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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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