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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54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獸醫師、獸醫佐之法令。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者,其有關業務上所使用或記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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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