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獸醫師法 › 第56條

獸醫師法 第56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3條本法修正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適用本法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規定。第54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第55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55條看 獸醫師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