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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一句話看懂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規範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土地上房屋的優惠條件和申請程序,目的是照顧現役軍人及其家屬的居住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63-09-13・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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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係指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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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對於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減租優待,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其期間之計算,自入營之日起至解召或退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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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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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機關申請之。 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關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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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 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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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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