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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第5條

現役軍人或其家屬享受減租優待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件,逕向出租機關申請之。 出租機關應於每期徵收租金前,將享受減租優待軍人名冊檢送當地役政機關核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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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