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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第4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百分之三十。 前項減收租金之公有基地、公有房屋,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自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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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二、在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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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