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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 第12條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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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現役軍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
第4條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遺產管理人。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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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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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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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前條第一項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無人承認繼承時,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
第9條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及國軍各單位辦理亡故現役軍人善後支出之費用,得由遺產內扣除。
第10條
遺產管理人應將遺產保管、清償、交付、移交及費用扣除之情形,定期陳報國防部核備。
第11條
國防部對遺產保管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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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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